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10 12:45:32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3-001
(资料图片)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2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与线上会议时间:2023年1月9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线上会议地点:腾讯会议。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84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
份 346,625,0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72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
代表股份 1,302,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1,302,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55%。
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843,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
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8,200 股 , 占 出席 本 次 股 东大 会 中 小股 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843,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
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8,200 股 , 占 出席 本 次 股 东大 会 中 小股 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840,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9%;
反对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5,200 股 , 占 出席 本 次 股 东大 会 中 小股 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俐君和王艳菲视频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苏州春兴精
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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